李昕案暴露中国篮球软肋 教练权益谁来保护?

李昕案暴露中国篮球软肋 教练权益谁来保护?

李昕案暴露中国篮球软肋

昨天上午,前浙江女篮主教练李昕状告俱乐部提前解除合同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当事人李昕和俱乐部负责人均未出庭,而由代理律师全权处理。双方在庭上针对罢训、未能率队夺冠以及在训练中出现的打骂球员的情况进行了激烈争辩。原计划两个小时的庭审持续了将近4个小时,双方最终还是未能达成一致。不过在庭审结束之后,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接受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期限为45天,最长可延长至60天。工作人员介绍说,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仲裁委员会将下达仲裁调解书,届时如果双方仍然不满意的话,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李昕打官司成为中国篮球历史上的第一例教练和球队对簿公堂的事件,它本身的影响并不会随着未来可能出现的双方和解而就此停止:一方面篮球人的法律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无论是CBA还是WCBA(微博)都在各自联赛的职业化进程中,对出现的不职业的地方需要自我解决和修正。

缘何成为打官司第一人?

在正式确定打官司前,李昕也曾经希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她和球队之间的问题。“我想通过一种既不伤害和气,又能令双方都接受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李昕在之前曾经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说,“谁也不想撕破脸皮。”

这是李昕的心里话,也是中国篮坛教练和球队产生合同纠纷时,最基本的处理方式。“因为谁都知道,如果你真的将事情闹大了,你以后在这个圈子里还怎么待下去?”中国篮协一个非常资深的相关人士昨日对北青报记者说,“这个圈子,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据这名篮协的相关人士透露,此前中国篮坛类似李昕纠纷事件早就出现过,并且不是一到两次。“但为什么都没有打官司,还不都是这个原因造成的。”这名相关人士说,“但往往,最后的结果是教练吃了亏,他们其实也是一个弱势群体。”

但李昕的不同之处在于,她拒绝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而是即使和球队撕破脸皮,也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和李昕的个人性格以及在美国的经历有关,但同时也是她法律意识的一种体现。

教练权益由谁保护?

李昕曾经向北青报记者透露过打官司的目的:第一,自己是职业教练,需要收入养家和生活;第二,是为了维护教练这个群体的权益。无论这个官司最后的结果如何,教练权益保护应该被予以重视,而这也是中国篮球联赛职业化过程中有待进一步加强的方面。

在职业化程度更高的NBA有教练工会这样的组织,这个组织早在1976年就成立了,它有三个主要职能:一是提高NBA职业教练的业务能力,二是确保工会成员包括主教练和助教,都能获得最好的就业机会、退休金保障等,三是充当NBA和教练之间的“润滑剂”。

NBA教练工会的职能在很多时候表现为当教练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时,教练工会会和NBA联盟进行积极协调,虽然教练工会所起到的作用不是决定性的,但至少它会比个人单兵作战效果要好。

在中国篮球界,当教练和球队发生合同纠纷时,由于没有类似NBA教练工会这样的组织,教练更多时候会直接向中国篮协求助,而由于中国篮协不具备仲裁职能,即使调解也难以满足教练的合理要求,往往以息事宁人的方式解决问题。通过李昕这个事件是不是也可以尝试在我们的联赛建立法律援助性质的相关组织,帮助教练维护自身权益。

标准合同能否解决纠纷?

NBA也曾经发生球队提前解约教练,但在赔偿金上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2005年,尼克斯队和拉里·布朗签订了一份长达5年,总价5500万美元的大合同,但仅仅一个赛季后,尼克斯队就将布朗解雇,并拒付剩余的4000万美元的合同金。后来布朗根据合同中有关他与球队发生纠纷时,可请时任NBA总裁斯特恩仲裁的条款,向尼克斯队索赔5300万美元的剩余薪水、律师费和违约金。最终斯特恩仲裁的结果是布朗得到1850万美元。

而在CBA和WCBA,由于球队和教练签订的合同并不是统一标准的合同,因而一旦出现合同纠纷时以何种方式解约将取决于教练和球队签订合同的细节条款。而在李昕和浙江女篮的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出现合同纠纷,将向中国篮协报告,并通过法律方式解决问题。

中国篮协相关人士对北青报记者说:“由于球队的实际情况不一样,比较复杂,对教练的要求不同,因而他们和教练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像球员一样的标准合同。这种情况在短时间内可能无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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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ine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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