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法律不改 再多姚明式提案也没用

[摘要]在现行法律和体制下,取消体育竞赛审批难上加难。其一,让体育主管部门革自己的命几乎不可能,其二,赛事审批是有《体育法》作为依据的。

【锐评】法律不改 再多姚明式提案也没用

政协委员姚明再次就体育领域的存在的问题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撰文:马跃

在4月3日举行的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姚明作了《取消赛事审批激活体育市场》的发言,一石激起千层浪。取消体育竞赛审批的确是很多赛事主办方和投资人的心声,然而,在现 行法律和体制下,却难上加难。其一,让体育主管部门革自己的命几乎不可能,其二,赛事审批是有《体育法》作为依据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日前公布,对于行政审批事宜,国务院审改办正在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这份《清单》中涉及到国家体育总局的有9项,其中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 是仍在实施的重要一项。正如姚明所说,“体育赛事审批在各个项目中普遍存在,市场主体投资的商业赛事、友谊赛也不例外。企业办个青少年三人篮球赛要篮协审批,在地方上办个40人以上的象棋赛需要审批。去年中式八球、中式台球之争闹得沸沸扬扬,核心也是赛事审批权。”

赛事审批制度的存在,一方面,增加了赛事运营成本,影响了投资者办赛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提供了寻租空间,因为绝对的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这么多年审批制度恰恰是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协会的“钱袋子”。著名足球评论家、北京社科院体育文化研究室主任金汕就表示:“由于赛事审批制度几乎是‘法力无边’,从全国性赛事到哪怕很基层的赛事,都要留下许多的‘买路钱’。从市场效益最有前景的足球、篮球,到比较边缘的武术、信鸽,没有能够逃脱审批交费这一关的。”

这些体育主管部门遵循的是“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钱”的强盗逻辑。有些地方拿钱办事还好,更有甚者,拿了钱什么事不管,出了事却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姚明提出将审批权改为备案权,以减少“权力寻租”和各类腐败的滋生。问题的是,收费审批的体育局、各级协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体育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这部法律成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协会的“尚方宝剑”,竞赛审批制度正是由此衍生出来的。需要注意的是,当年这部法律制定时,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正处于滥觞阶段,体育竞赛表演业尚未成气候。如今将近20年过去了,体育竞赛审批成了影响中国体育赛事表演业乃至体育产业蓬勃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要想改变现状,只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暨修改《体育法》,给市场主体更大的空间,限制体育主管部门和单项协会的权力,若非如此,再多姚明式的提案也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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