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清洁比赛、整肃CBA赛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篮球字〔2014〕39号

各赛区、各俱乐部、全体裁判员:

2013-2014赛季CBA联赛常规赛已近尾声,比赛争夺激烈,场面精彩。激烈的比赛中出现一些“火爆”的场景,本应是件很正常的事。但是,在第26轮和第27轮比赛的个别场次中出现了一些与正常赛场秩序相违背的场景,并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引以为戒。

经裁判员监评组赛后的比赛录像审核后,认定如下:

一、常规赛第26轮福建浔兴(主场)与东莞新世纪的比赛中,第四节还剩1分22秒时,东莞队6号队员布朗竖中指挑衅福建队22号队员王哲林;随后,第四节还剩1分16秒时,王哲林利用给同伴掩护之际借势大力推倒布朗,被判犯规;布朗倒地后又竖起中指继续挑衅。

二、常规赛第26轮天津(主场)与辽宁衡业的比赛中,第三节还剩1分54秒时,辽宁队12号队员杨鸣伸脚绊倒正在运球突破的天津队31号队员特尔菲尔,造成赛场一度出现混乱;究其坏动作应被判成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本场比赛第三节还剩2分20秒时,辽宁队教练员郭士强到记录台,抱怨裁判员对本队5号队员判罚的侵人犯规和技术犯规;在裁判员判罚了其技术犯规后更是加大了抱怨的行为,与此同时,该队的助理教练员接君也上前抱怨、纠缠裁判员,造成了比赛不应有的延误。

三、常规赛第27轮广东宏远(主场)与新疆广汇的比赛中,第二节还剩1分24至1分22秒的时间段内,新疆队1号辛格尔顿(外援)在抢进攻篮板球时用肘拨开广东队11号 队员周鹏(微博)强行占位,出现犯规;随后周鹏借转身之际就势挥拳击打辛格尔顿头部后面,导致辛格尔顿站稳后大力将周鹏推倒,出现了恶劣的违反体育道德的动粗场面;究其行为,周鹏和辛格尔顿两人均应被判取消比赛资格。

经研究,对发生上述场景的相关人员:布朗(新世纪)、王哲林(福建)、周鹏(广东宏远)、辛格尔顿(新疆)、杨鸣、郭士强、接君(辽宁)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如再发生类似情况,从重处罚。

此外,在上述三场比赛中,临场裁判员对赛场上出现的突发场面控制不力,对个别运动员的一些违犯行为观察不周,判罚失当,在某些场合下做出的判罚不够理性,管理不够到位。经研究,暂停上述三场比赛的9名当值裁判员(自29轮开始)三场抽签选派临场裁判员的资格。

与此同时,为加大清洁比赛、净化赛场的执行力,展示和弘扬CBA赛场文化的正能量,我们对进一步整肃CBA赛场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们坚决反对运动员在赛场上对对方队员的任何报复性行为,如出现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不限于停赛的追加处罚。在此,我们也提醒各运动队:不要把用不道德的手段去激怒对方队员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策略去实施,一旦造成动粗后果,则严加判罚。

二、虽然,自常规赛第26轮开始我们采用“抽签选派临场裁判员”的办法,但中国篮协仍将对临场出现严重错、漏判或临场管理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裁判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常规赛接近尾声,季后赛席位的争夺日趋激烈。各俱乐部和运动队必须要加强包括对外援在内的球队成员的教育和管理,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每支球队应尽最大的努力去获取胜利,但胜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体育道德的精神和公正竞赛的要求。临场的教练员和领队一定要摈弃“主场一定占优”的错误观念,要给自己的球队做出表率。为了保证本赛季CBA后续赛事的正常进行,我们再次强调:运动队的每一名成员,在比赛场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和管理,如有异议可在赛后按抗议程序进行申诉;也可使用电话、邮件进行沟通,以对比赛中出现的问题达到客观、合理、统一的认识的目的。

四、我们重申:在赛场上执行“六项规定”是清洁比赛的需要,是维护赛场良好秩序的需要,是保证我们篮球良好的竞赛环境的需要。我们裁判员必须认真、理性并坚决地执行,绝不能以任何理由消极或简单地对待和处置。裁判员要不断提高责任心,端正对比赛和对运动队的服务意识,提高裁判的专业水准。管理好一场比赛是衡量裁判员执裁能力的唯一标准,在后续的比赛中,如因裁判工作的原因致使比赛失控,造成不良影响的,我们对担任临场裁判员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视情节予以公示。

五、良好的篮球赛场氛围是由俱乐部、运动队、裁判员、观众等各方共同努力、完美合作的结果。联赛从业各方必须努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为。向广大青少年篮球爱好者传递出篮球运动的魅力和赛场上的正能量,用我们的榜样担当起我们应尽的社会责任。

上述意见,要求各赛区、各俱乐部认真传达到参与CBA联赛的所有成员(包括外援、外籍教练员等),要求全体裁判员、技术代表认真学习和领会,更好地完成本赛季CBA比赛任务。

中国篮协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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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qian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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