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国际规则:赛前回顾、意外、服装、药检等

规则回顾

原则上,选手以及场边助理必须参加比赛前进行的规则回顾。

届时会进行规则的最终确认,并对使用药品等、比赛时的服装或只允许事先申告的防护带等进行申告或申请。未在该场合下申告的物品一概不允许使用。

第11条 意外情况的应对

第1项

选手由于负伤而令比赛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下,由以下各项决定胜负:

1 、负伤是由于对方故意犯规造成的情况下,主裁可让负伤选手暂时休息一段时间查看情况,若选手未能恢复、无法继续比赛时,判犯规者由于犯规而告负(犯规者失去资格)。因犯规而失去资格的选手,无权参加为败者复活而进行的淘汰赛。但是,由于下段攻击而产生负伤,无论是否故意,即便出现该状況仍作为偶发性事故处理。

2 、负伤是由于负伤者自身不注意造成的情况下,判负伤者告负(负伤者失去资格)。

3 、负伤是由于双方偶发性原因造成的情况下:

1.比赛不成立的情况下:

A、淘汰赛:判定可继续比赛的选手胜出。

B、One match:判定比赛无效。

2.比赛成立的情况下:

3回合制比赛的第1回合、5回合制比赛的第2回合结束时即告比赛成立,根据截止结束那一回合的得分,判定得分较高的选手胜出。此外,该回合之后负伤的情况下,得分取到截止该回合负伤发生的时间点之前。

但是,得分相同的情况下:

A、淘汰赛:判定可继续比赛的选手胜出。

B、One match:判定比赛无效。

第2项

犯规的选手未造成过失,由于下段攻击产生伤害时,最长提供5分钟休息时间,而无法继续比赛的情况下,判定可继续比赛的选手胜出。

第3项

在淘汰赛第1回比赛中,因较高得分(判定)获胜的选手出现无法继续比赛的情况时,将根据以下条件获得参加淘汰赛的权利:

1、进行2场替补赛的情况下:

1.1、淘汰赛的对战对手(败者)

1.2、替补赛第1场优先比赛的胜者

1.3、替补赛第2场优先比赛的胜者

1.4、替补赛第1场优先比赛的败者

1.5、替补赛第2场优先比赛的败者

2 、仅进行1场替补赛的情况下:

2.1、淘汰赛的对战对手(败者)

2.2、替补赛的胜者

2.3、替补赛的败者

此外,出现2名以上弃权者的情况下,按照弃权出现的顺序,根据以上的优先顺位进行处理。但是,拳台医护人员判断在前一次比赛中由于KO负伤以及留有严重伤害的选手,将无关上述顺位,均不得出场。此外,即便仅进行1场替补赛也出现了2名弃权者时,或无法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应对时,主办方与竞技总括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出场选手。

第4项

出现负伤者的情况下,是否继续比赛,须由拳台医护人员、审议委员长、审议员、裁判员协议后决定。此时,拳台医护人员可对负伤部位进行最低程度的治疗(止血、包扎等)。

第5项

关于选手掉落到拳台外

选手落到拳台外时,比赛停止计时,由医护人员进行检查。此时,审议委员长、审议员、裁判员须对掉落原因进行协议讨论。

1、判定为有效动作导致倒地(down)的情况下:

1.1、可继续比赛时:

以倒地计1分,从停表的时间开始继续比赛。

1.2、无论是否倒地均无法继续比赛时:

医护人员叫停,判定为technical knock down(T.KO.)。

2 、判定为非倒地的情况下:

2.1 、可继续比赛时:

从停表的时间开始继续比赛。

2.2 无法继续比赛时:

验证负伤原因是双方偶发性因素,还是故意犯规,以此做出相关处理。

第12条服装规定

关于选手服装,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选手穿着的鞋子即使触碰到对方选手也不会造成攻击。鞋子不能有脚钉,质地要柔软。

2、短裤的胯下长度须在15厘米以上,准备红、蓝或相反的两种,根据监察员指示选择其中一条进行穿着。

3、必须自行负责穿着可确保安全的下体防具。必须使用牙套。关于下体防具,禁止使用容易出现故障,或构造不完整的市售防具,选手有义务使用主办发指定的官方下体防具。若选手不履行义务,发生意外时将无法享受针对该情况的优待举措。另外,选手未穿戴官方的下体防具而各自使用自带的用具,出现意外情况发生破损、因再次穿着而影响竞技的运营时,有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

4、除上述的防具、长袍之外,拳台内不得穿着其他任何衣物。

5、比赛前或比赛中,不得使用酒精或其他刺激剂。凡士林等其他油脂类进行最小限度的防护,在得到监察员许可(微博)时可以使用。禁止使用有害或发出恶臭的药品。

6、服装即便发生破损,未经主裁指示,不得自行调整。

7、选手在开幕式等场合登上拳台时,必须穿着清洁正式的服装。主办方认为不合适的服装不能穿上台。

8、关于选手的比赛服装,限定为搏击短裤(长度为腰到膝盖以上),紧身长裤、空手道服、跆拳道服等超过膝盖的服装,无论任何材质均不可穿着。此外,腰部以上也不可穿着任何材质的服装。选手服装上要带有赞助者logo时,须事前向主办方申请,得到许可。

9、若裁判员判断选手穿戴了有可能导致对战选手负伤,或可能减轻自身所受伤害的物品,将受到禁止。即便穿着防护类或比赛服装,也必须得到裁判员或竞技的检查并签名。此外,裁判员或竞技委员判断为危险品的情况下,则不允许穿着。

10、不听从上述指示的情况下,裁判员将对其进行提醒。第2次提醒之后,将出示黄牌,3次黄牌之后将取消资格,出示的当时选手必须立刻退场。另外,之后还可能对场边人员或选手进行停赛处分。

第13条防护用品

不论选手负伤或任何理由,除通常包扎用的带子或绑带之外,均不得使用橡胶、塑料等材质的防护用品。但是,根据负伤状态,拳台医护人员或裁判员认为必要的情况下,须严格遵守以下条件允许选手使用:

1、不可使用伸缩性的带子、支撑用品和主办方许可的板之外的物品。

2、需要使用这些物品时,必须在比赛前一天进行的规则回顾中,得到拳台医护人员或竞技委员的确认。

3、未确认时,将不认可选手使用该绑带,必须将其取下。

4、比赛中使用的带子、支撑用品等,主办方以及拳台医护人员一律不予提供。

5、比赛开始后对,除拳台医护人员以外,禁止任何人对负伤部位进行包扎。

此外,不听从裁判员指示的情况下,可能会进行提醒、警告、扣分。

第14条药检

为保证K-1的权威,实现比赛的公正,选手收到主办方要求的情况下,无论任何场合,都有接受药检的义务。检查结果出现药物反应时,选手的头衔、奖金、出场费将被100%没收。并且,按照合同所写的惩罚条款进行处分。

第15条竞技运营

K-1的竞技由主办方及竞技统括审议委员长管辖的组织“竞技统括委员会”进行管理,各大赛由该竞技统括委员会中选出的审议委员长、审议员、裁判员、拳台医护人员、竞技委员负责运营。

对比赛裁定的审议

审议委员长与审议员各有1票的审议权,比赛中,出现明显不合适的裁判员裁定时,将中断比赛,召集其他审议员和裁判员,包括重播VTR,对该判断的正确性进行审议。但是,仅在有2票以上审议权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此外,该情况下的审议须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比赛中或结束之后立刻,由主裁在拳台上宣布进入“审议”。

2、选手须听从主裁指示在中立地带待机。

3、场边人员必须与回合中一样在同样的制定地点待机。但是,选手负伤的情况下,仅拳台医护人员可进行最低程度的治疗。

4、将选手叫到拳台中央,由主裁宣布审议结果。

关于裁定以及审议内容,在拳台上由审议委员长进行说明。

第16条附则

第1项

关于申告异议

选手或所属团体的负责人,对裁判员的宣告以及判定有异议时,必须在大赛结束后进行申告。提出异议时,须用书面形式,在大赛结束后2周之内递交给竞技统括委员会。竞技统括委员会在收到异议时,须在2周之内进行审议,并已书面进行作答。

第2项

其他

发生本大赛未规定的问题时,根据主办方及竞技统括委员会的合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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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olf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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