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诺克台球标准规则

26、诠释:

(1)本规则所有条例与术语对女性同样有效。

(2)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有必要作适当调整,以便使规则应用于一些有实际困难的人,特别是如:

a)"双脚不能离地"的处罚不能用于在轮椅中的运动员。

b)若运动员不能区别颜色之间的差异,例如红与绿,在向裁判员提出要求后,他应被告知球的颜色。

c)在没有裁判员的情况下,对立之间的球员或双方之间,应被当作按本条规则所叙述那样进行比赛。

运动员:

1、拖延时间:如果裁判员认为运动员用一击球的时间,或者选择一击球的时间,超过正常所需的时间,应向该选手提出警告,他有可能被判本盘输给对方。

2、不正当行为:对球员拒绝进行一盘比赛或被裁判员认为属于故意犯规、连续犯规,包括受到上述规则1的警告后继续拖延比赛时间及不文明行为,应被判本盘负。同时,裁判员应对球员提出警告。如该球员仍不加以改正,将被取消本局比赛资格。

3、惩罚:

(1)依照规则,如一盘比赛被判罚时,则犯规一方:

a)本盘比赛告负;

b)丧失所有得分,且非犯规方获得球台所剩下的各球分值相等的分数。即每一红球8分。而且任何非正常离开球台的彩球,将视为在置球点一样被算分。

(2)依照规则,如一局比赛被判罚时,则犯规一方:

a)正在进行的本盘比赛如(1)中所述那样,被判告负。

b)为完成本局比赛所需,但尚未进行比赛的其它有关各盘,均被补判告负。

c)当计算累计分时,则一局中被补判比赛失败的各盘,每盘均按147分计算。

4、非击球运动员:击球运动员在进行比赛时,非击球运动员应避免在击球运动员的视线内站立或移动。他应坐下或站立在离球台一个合适的距离以外。

5、缺席:在击球运动员需要离开时,非击球运动员可指定一位代理人,监视其同行,并于必要时向裁判员提出犯规,但须让裁判员知道。

6、弃权:

(1)当运动员成为击球者时,可以允许弃权。但对方有权接受或拒绝弃权。如对方选择了继续进行比赛,则弃权即变为无效。

(2)当需计算累计分时,且一盘又已被弃权,则留在球台上所有球的分值,应加进另一方的得分记录中去。在这种情况下,红球计为8分,而且任何非正常离开球台的彩球,将视为置球点一样被算分。

职员

1、裁判员:

(1)裁判员应当:

a)是比赛公平与否的唯一判决者。

b)当比赛中出现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时,不受各方面影响,自由地作出裁决。

c)应对本规则比赛的正当行为负责。

d)当发现有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应进行干预。

e)当被询问时,将球的颜色告知运动员。

f)在运动员的合理要求下擦拭任何球。

(2)裁判员不应当:

a)回答任何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问题。

b)在运动员即将造成一次击球犯规时,给予任何提示。

c)给予影响比赛有关分数上的任何劝告与意见。

d)回答任何有关得分相差的问题。

(3)如果裁判员一时疏于注意某一事故的发生,他可利用记分员、其他职员。或观看位置较好的观众等提供的证据,以帮助他作出裁决。

2、记分员:

记分员应在记分牌上记分,并且帮助裁判员履行其职责,如果需要,他可以充当记录员。

3、记录员:

记录员应保存每一击球的记录,适当记录犯规情况,以及每个运动员或每一方应得的分数,他还应该记录一杆球的总分数。

4、职员的帮助:

(1)如果运动员提出照明设备妨碍击球动作时,裁判员或记分员应将它移开并放在适当的位置上。

(2)允许裁判员或记分员对有残疾的选手进行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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