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教足协如何签合同:3项内容 9项注意

本报记者 孙莹 中国足协与卡马乔的解约纠纷持续发酵。任期内战绩7胜2平9负,对阵泰国队都1比5惨败,世界排名更是连年下滑。如今,要炒掉这样一个业绩差劲的主帅,居然还可能要全额支付今后的工资,以及巨额税费。媒体的报道中将这匪夷所思的结果归咎于足协签订的“荒唐”合同,成绩目标含糊其辞,没有与其挂钩的解约条款,甚至连支付工资是税前税后都搞不清,如同是“人傻、钱多、速来”的现实写照。

虽然中国足球、中国足协从不缺教训,但似乎总没有长进。在这样一个契约社会,一个法治社会,体育运动也不乏交易活动,是时候回到契约与法治的正轨上来了。

纠结与卡马乔的合同已然没有意义,白纸黑字容不得抵赖。今后,中国足球还得存在,还得发展,还得请主教练,鉴于中国足协表现出的法律素养和知识水平,我们认为,该请个律师,教教它怎么签合同了。

先天不足

强势卡马乔与弱势中国足协:合同谈判地位严重失衡

从媒体报道来看,足协此次选定卡马乔并与之签订合同带着“先天不足”的致病基因。选帅谈判只有唯一候选人,这也许是技术性问题,但却导致本应地位平等的合同双方从一开始就出现失衡,为日后签订“不平等条约”埋下隐患。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祥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建军律师一直持续关注卡马乔事件的进展。赵建军律师说,虽然签订合同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但签约前的谈判过程是合同的基础。在签约阶段,应该在全球范围内最大程度的选择教练。在确定初步名单后,经过多轮筛选,确定候选名单,按照国际惯例是三选一。如果候选人太多,谈判成本也太高。确定三名候选人后,才能进入谈判阶段。

中方的谈判团队应当包括四类人:第一是足协官员;第二是熟知法律,特别是国际体育法律的专业律师,全程参与谈判、合同拟定,对法律事项进行把关;第三是财税顾问,毕竟薪酬待遇问题会涉及财务支出及纳税问题,一旦要写进合同,应该经过税务人员专业的计算才能确定。由于涉及到涉外问题,翻译也非常重要,这四类人员是必不可少的。

“与卡马乔签订合同据说都没有带律师,更别提财税顾问了,搞不好连合同都是对方拟定的。”赵律师说:“在谈判签约过程中,谁提供的合同谁便掌握主动权,会在合同中设计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甚至是给对方‘埋雷’,增加其义务。没有专业人士把关,合同自然会漏洞百出。”

与三个候选人的谈判应该是同时分别进行的,引入竞争,让三个候选人互相牵制,才能得到一个既保证目标又价格合理的合同。谈判的核心是薪酬待遇和工作目标,将目标和薪酬挂钩,完成什么目标合同继续,超过有奖励,成绩不好降低薪酬或解除合同。“如今欧债危机,全球经济低迷,一份待遇可观的合同对于全球的洋帅来讲也是很有吸引力的,初步谈判后可以签订意向书,把前期谈判结果固定下来,掌握主动权进入缔约阶段。”

重要内容

合同里必须有的:工作目标、薪酬标准、解约条件

那么,一份合情合理,保障双方权利的合同究竟应该怎么签?“工作目标、薪酬待遇和解约条件,这三个是国际职业足球教练员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赵建军律师表示,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是合同的根本作用,必须明确而具体,才会对双方产生约束。足球运动有它的特殊性,聘请教练员的目的就是要提高球队成绩,所以在合同中,工作目标应该是第一位的,此外就是薪酬待遇和解约条件。

赵律师表示,在合同中,这三项关键内容应该相互关联才能产生作用。比如说,订立一个亚洲杯取得前四名的成绩要求,如果达到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教练员的薪酬是多少,达不到目标则自动解除合同,不用支付分文违约金。

“如果你只是提出成绩要求,而没有与解约相挂钩,那么成绩目标就是空谈。从法律上来说,不与解约相关,即便没有达到成绩,也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在构成解约条件的情况下,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叫单方解约;而没有达到解约条件,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那就叫违约,依法还要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约条件,先要靠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只能到争议解决机构去裁决了。”

赵建军律师说,如果在约定了工作目标、薪酬待遇后又没有约定解约条件,对于一方提出的解约,合同相对方完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卡马乔也可以要求中国足协继续履行合同。

其实,在签订合同方面,中国足协聘请外教也曾有过“聪明”的时候。记者查阅之前的相关报道,在聘请阿里·汉作为国足主帅时,足协和对方签订的就是“阶段考核”的合同。双方的工作合同期限是2006年世界杯预选赛结束之后,如果中国队从亚洲出线,合同将继续有效,否则自动解除。与此同时,中国足协还在合同当中对阿里·汉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是在2004年亚洲杯上进入前四名;第二是,中国国家队必须在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中出线;第三是,在其执教期间必须使中国国家队的水平提高。中国足协的技术监督小组对阿里·汉执教工作进行追踪评估。

赵律师说,在足球界,与教练签订带有成绩指标的“阶段考核”的合同很正常,拿到国际足联和体育仲裁法院也是经得起考验的。从法律上来讲,达不到成绩自动解除合同,就不必支付违约金。这是对合同最终目的的体现,也是自我保护的方法。

九项注意

目标越具体明确越好:合同权利义务须不惜笔墨

在赵建军律师看来,足协与洋帅签订合同要注意9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中外双方都要是合法存续的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其次,当事人的意思表达真实、合意,不要在签订合同后还有模棱两可或理解不同的条款;第三,签约后,教练员从人格上就属于中方,要约定服从中方的管理指挥和工作安排;第四,职业教练员的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是明确载明工作期限;工资、奖金和包括住房、配车等各种生活需求在内的福利待遇;然后是工作目标。这三项焦点问题越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越好。东亚四强赛成绩;亚洲杯、亚运会名次;世界杯预选赛能否打进,这些都是可行的目标。

赵律师随手拿起一份他为客户拟定的合同给记者展示,主合同加上补充合同,足足上百页,内容约定之细可想而知。“合同的权利义务必须不惜笔墨,我们曾经做过的一个俱乐部与外援签订的工作合同中,连如何保障队员的宗教信仰都专门列章予以细化。如果确如外界传言,足协与卡马乔的合同中对工作目标只有笼统一句‘带队取得明显变化’,那无疑是个国际笑谈,这种模糊不清的词语是合同的大忌,可以说根本起不到约束的目的。”赵律师说,对于工作目标的描述,如果措辞模糊,打到仲裁去,就不会掌握主动权了。

接下来还要写明赔偿性条款和违约责任,比如不能履行合同时怎么赔,违反合同时怎么赔,单方解除合同时怎么赔,都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国际足球教练员合同都是中英文双语,签约时要特别注意英文版本的审查。国际足联和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都是英语,如果中英文措辞有出入,对合同的判读肯定是以英文为准。

如何裁决

洋教练解约纠纷:不由国内法院仲裁机构管辖

一份清楚明确的合同不只是对双方的约束和保护,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现争议,这将是最重要的依据。老外可不会管中国体育体制那一套,一切按合同办事。而且,洋帅的解约纠纷作为国际争议,往往约定由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DRC)或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而不由国内法院管辖,也不由中国的法律解决。

赵建军律师介绍说,一般情况下,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在收到有效请求后30至60天内作出裁决。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服,可以21日内上诉到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规定,对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仍然不服,还可以继续上诉到瑞士最高法院。体育法律实务中,一个国际体育纠纷审理时间相当漫长,2-3年并不鲜见。

“在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由谁来仲裁,出现纠纷以哪国法律为依据。但是,通常情况下,外教是不会同意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解决的。在国际体育仲裁院,没有选择依据哪国法律的情况下,适用瑞士法。在我国的合同法中,还有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的规定。但打到国际足联或体育仲裁院,人家才不会管我们的法律。因此,足协需要学习的不只是怎样签订合同,中国的法律怎样规定,甚至还要研究国际体育法律。”赵律师说。

“我感觉,足协与卡马乔的纠纷最终以和解解决的可能性最大,闹到国际去仲裁,诉讼成本高昂不说,对教练员也不会有好影响,毕竟带队成绩不好也是事实。”

在赵律师看来,解约也有很多方式方法,签了合同就要尊重,不要在理由不充分或不十分必要时解约。如果当初不审慎积极对待合同,没有做法律风险和评估就签约是草率,出现问题没有预见到后果又匆匆解约,同样显得草率。

责任追问

签订“丧权辱国”条约:层层审批集体决策谁负责?

虽然足协与卡马乔的合同至今没有人见到,但媒体通过各种渠道打探散布的消息,再加上足协一贯的“恶名”,让人们打心眼儿里相信“缺心眼儿”的事可能是真的。这次签约所暴露出的问题已经不限于足球领域和球迷的关注了,而是被放大为“丧权辱国”。人们不停地追问,谈判签约的人是谁?幕后的决策者是谁?对于今日的结果,该不该承担责任?

赵建军律师分析说,目前除合同当事人以外,没人看到这份合同,现在说它是一份漏洞百出或错误的合同是不谨慎的,而在合同上签字的也只是作为足协的代表,并不一定是决策者。体育法律实务中,整个合同谈判签约过程都是需要经过层层审批,甚至开会集体决策的,毕竟合同上会加盖中国足协的公章,现在谈追究签约人、决策者的法律责任为时尚早,事实终究会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H120律师心语:忽视法律不仅可悲,也注定了失败的结果

在采访过程中,让赵建军律师更觉得无奈的是国内对相关法律领域研究的缺位。

赵律师及其助理查阅了国内426篇关于体育法的论文,只有一篇大学研究生的论文涉及国际职业运动中劳动合同的法律研究。“可以说,在我们国家,国际职业足球运动中缔结教练员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还存在很大空白。”赵建军律师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以往出现争议大多是在球员与俱乐部之间,足协与主教练出现纠纷的很少,相关聘用合同受到保密的限制又从未公开过,使得研究素材少之又少。

在赵律师看来,卡马乔事件看似是签约人的问题,其实是中国足球现状的浓缩,甚至是体育人忽视法律的例证。从卡马乔谈判、签约至解约,人家有强大的、在国际上都有影响的律师团队帮衬,而我们,甚至连赞助商万达集团都是签约后才看到合同复印件。忽视法律不仅可悲的,也注定了失败的结果。“如果这是个失败的合同,那么就让它成为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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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uke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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