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踢球骨折告学校索赔59万 网友批不合常理

5月31日,北京海淀法院网报道,北京某学校的一名学生在学校的体育课足球比赛中摔伤,认为学校未尽到监护和管理职责,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59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某诉称,其系某学校学生。2012年11月13日下午两点左右,学校安排初三年级两个班级比赛足球。李某所在的班级老师指派李某作为比赛中的参赛人员。比赛过程中,李某因踢足球摔倒身体严重受伤,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住院治疗共16天。李某的伤情虽经医院治疗,但受伤后遗症却非常严重。李某认为,其系未成年人,在学校安排的足球比赛过程中身体遭到伤害,学校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其遭受到的所有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9万余元。

此案经北京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引起了极大关注,民情普遍认为此诉不合常理。

不过,海淀法院网5月27日报道,海淀法院东升法庭日前刚审结了一件类似案件。

2011年11月,蒙某与王某在中国矿业大学足球场进行足球比赛过程中,王某将蒙某踢伤,导致蒙某右腿胫骨骨折。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蒙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在比赛过程中,王某带球转身欲射门时,蒙某防守,双方腿脚相撞。可以认定王某对于蒙某所受伤害并无主观故意,而属于在足球比赛中的正常对抗所导致的。体育比赛,尤其是足球比赛,对抗性很强,作为从事此项运动的人员,均应知晓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在参与此项运动时,应当具有承担出现人体受伤等风险后果的意识。在该案的比赛中,蒙某的人身确实受到损害,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基于公平的原则,王某应当给予蒙某适当的经济补偿。日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王某给付蒙某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费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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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ickel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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