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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坛反腐案罪刑解读:陆俊或被判5年 没收财产

2012年02月06日09:05体坛周报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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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官员是足球运动的管理者,他们自身的腐败与渎职、失职是足球运动员、裁判员涉足球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中国足协官员中的渎职腐败分子自然成为此次“反腐风暴”中我们的分析重点。

杨一民

起诉罪名:受贿罪;

涉案金额:人民币125余万

根据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即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根据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如果杨一民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最多至15年有期徒刑。如果他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也可以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张建强

起诉罪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涉案金额:人民币273万

张建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贿赂共计238万元;另外,他还与陆俊通谋,在执法比赛中对上海申花俱乐部给予关照,收受贿赂35万元,合计收受贿赂273万元。裁判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张建强的行为除触犯受贿罪外,还触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国刑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其职责,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势必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实质上也是一种对社会有严重危害的权钱交易,不过这种权力不属于国家的公权力,因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较之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刑法对这种犯罪规定的刑罚轻于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的受贿罪,最主要的表现是前罪未配置无期徒刑与死刑,而后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却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这既体现了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从严要求,也说明了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受贿行为,较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同样行为影响更坏,危害更大,需要给予更严厉的惩处。

张建强以两种身份分别收受的贿赂都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但考虑到他主动坦白、积极退赃,对他可不适用无期徒刑,更不宜适用死刑,以适用有期徒刑为宜。其受贿罪可能面临的刑期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能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他可能面临1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最低不会少于10年。假若张建强具有立功、自首情节,还可以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陆俊

起诉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涉案金额:人民币81万

陆俊共涉嫌操纵7场比赛,共涉及4家俱乐部。同时还作为中间人操纵了一场比赛。陆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8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如果没有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的情节,依照刑法第163条第1款的规定,将会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当然,是否没收财产以及没收多少财产,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量裁定。

万大雪

起诉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涉案金额:人民币94万

万大雪利用执裁之便,先后收受多家球队的贿赂,还在2009年全运会期间收受多个省市足球管理中心的贿赂,合计94万元,超过了陆俊收受贿赂的数额,显然属于“数额巨大”,其面临的刑期可能与陆俊大体相当,若无从重情节,则不太可能超过10年有期徒刑。

黄俊杰

起诉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涉案金额:人民币148万、港币10万

黄俊杰的涉案金额大大超过了万大雪及陆俊,可能面临10年左右有期徒刑,而且有可能并处没收财产。但若他具有立功、自首情节,还可以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周伟新

起诉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涉案金额:人民币80余万、港币10万

周伟新先后8次受贿49万人民币;向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次,共计人民币30万元左右、港币10万元。据此,周伟新除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外,还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周伟新涉嫌犯罪的总额较之上述被告人并不是很大,但他涉嫌两个罪名,而且均属于“数额巨大”,若无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数罪并罚有可能面临9年左右有期徒刑。

在足协官员及裁判之外,此次足坛反腐风暴所涉及的“第三种人”——俱乐部老板、官员、教练、球员的量刑问题,由于案情庞杂,外界披露有限,无法详谈,以下仅以王鑫(微博)为例进行说明。

王鑫曾担任山西路虎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辽宁广元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等职,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并多次赌球。据此,王鑫除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之外,还涉嫌开设赌场罪。根据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鑫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情节是否严重,还有待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不过,作为足球俱乐部的负责人以赌球方式开设赌场,其社会危害性应当是比较大的。王鑫数罪并罚很可能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媒体披露的案情远不如法官所掌握的清晰与全面,因此,最终判决结果同我的分析肯定会有误差。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普遍都有一个或者从轻到重或者从重到轻的量刑幅度,法官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斟酌具体案情,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选择适当的刑种与刑期。但是,由于具体案情千差万别,由于主客观方面的诸多原因,由于人们对诸多问题的见仁见智,法官对每一起案件的裁量不一定受到所有人的赞成。实际上,只要将案情揭露出来,在法定幅度内的量刑稍轻一点或者稍重一点,并不是问题的关键。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所谓司法介入足球,实际上不是介入不介入的问题,因为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有犯罪发生,司法机关都应当依法处理。如果对腐败、赌球等行为不加制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势必养痈遗患,葬送中国足球事业。中国的排球、篮球都有过一定辉煌,独有足球屡屡让人们失望。不过,我相信,只要大力张扬法治,问题会越来越少,希望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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