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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秘密拘捕还需更细密设计

2011年12月27日03:57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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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起公民最大担忧的是刑事拘留,由于缺乏公权力内部的制衡监督,有可能被个别公权力用来对公民实施“合法伤害”。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在国家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由于涉及公民人身自由重要权利的限制,要求侦查机关及时通知家属,无疑有助于防范权力滥用、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因而立法备受舆论关注。

  此前8月公布的一审草案规定,“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都可以成为刑事拘留、逮捕等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由于这种排除性规定具有太大的解释空间,造成人们对秘密拘捕的担忧,一度让舆论认为立法开倒车。此次对逮捕通知家属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删除了“可能有碍侦查”的任意性解释条款,其进步意义毋庸置疑。

  但是,有网媒称之为“取消秘密拘捕规定”,这实在是个不小的误解。就条文本身而言,这一条仅仅针对的是逮捕,并未涉及刑事拘留等。实践中,引起公民最大担忧的并非逮捕,因为侦查机关对逮捕的程序适用比较严格,法律上还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公安的侦查权力受到一定制约;反而是刑事拘留,由于缺乏公权力内部的制衡监督,有可能被个别公权力用来对公民实施“合法伤害”。

  对于刑事拘留通知家属,二审草案并未像逮捕一样采取严格的限定,只是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也就是说,在如何防范秘密拘留方面,法律的修改并未有实质性进展,很明显,这一增加的条款并不能形成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权的有效制约,对于哪些是“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及这种情形何时才“消失”了,实践中都存在极大的解释自由。

  不仅如此,对于逮捕通知家属,草案依然保留了“无法通知”的例外情形。什么情况才属于“无法通知”?立法也面临一个进一步解释的问题。因为实践中如果侦查机关不想通知家属,很可能利用“无法通知”作借口。如何防止立法留有余地的口子不被滥用,可能还需要更为细密的设计。

  相关报道见今天A04版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评论员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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