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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嫌疑人24小时内通知家属

2011年12月27日02:29华商网-华商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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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二审稿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删除“有碍侦查”保疑犯权益

  原草案对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作了限制,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出修改,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草案中,将‘有碍侦查的情形’删除是最大亮点。”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解释,现行的刑诉法规定有漏洞: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什么是有碍侦查?往往是侦查机关自己做解释。

  二审稿规定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必须通知家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无法通知”一般只指犯罪嫌疑人不能或者不愿提供正确清楚的电话或者地址。

  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

  草案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硕仁认为,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删去了“以威胁、引诱、欺骗”这些非法取证的具体手段,显得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对侦查人员滥用侦查权的针对性限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决定维持现行规定。在草案二审稿中修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黑社会性质犯罪证人受保护

  草案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实践中还存在鉴定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也需要根据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

  复核死刑案件需听律师意见

  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或者予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此外,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列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

  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取保候审。

  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二审稿中涉及较多,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另外,草案规定,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避免变相“上诉加刑”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微博)。草案二审稿中将“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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