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钟琦律师指出,作为企业用金罐子、银罐子的形式来重奖奥运会冠军,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本来是一种增益行为。但如果掺假只是镀了一层金,那就是名不副实,实际上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
金罐子重奖运动员,这个在当时应该是绝对轰动性的新闻,对企业来说已经是名利双收了。
从事实的角度,假定健力宝给的不是金罐子,那在法律上肯定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可以说是典型的商业欺诈。为了获得所谓的广告效应,如果界定为欺诈,作为健力宝就应该按照之前的承诺赔偿运动员。如果当时十几个奥运会冠军都查出拿了假罐子,那么健力宝这种行为可以说是把全国人民当时非常朴素的一种感情又一次欺骗了。因为那个年代获得奥运冠军是举国欢庆的大事,大家对“世界冠军”、“奥运冠军”那是往天上捧的。结果重奖的金罐子是假的,这样的行为对老百姓感情和社会的诚信来说是非常大的打击。
如此就不仅仅是要探讨运动员可以从法律上提出什么样的诉求,社会各界对这种行为绝对要口诛笔伐的。如果接下来还查出更多假罐子来,那对社会诚信又是一个极大的摧残。以后社会这些重奖的东西,是否还要验明正身呢?
钟琦同时指出,如果查证健力宝存在商业欺诈,根据目前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这种行为还不能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是通过诈骗行为,实实在在地获得扎扎实实的人民币或者其他的财物;但健力宝在其中所能获得的,则是广告影响的无形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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