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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斌独家撰文分析体操判罚 人为因素本就很大

2011年09月01日11:21腾讯体育[微博]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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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体育9月1日北京讯(记者车莉)自从“裁判门”处罚结果公布以来,当事人邵斌深受困扰,他想不明白为什么一个合理合法的判罚,最终被评判为了“重大失误”甚至上升到了道德层面上的“欺骗”,于是他静下心来撰写了一篇论文,从技术角度上说明,他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

邵斌在文章中写到:“竞技体操作为评分项目之一,受人的因素影响比较大,这也是所有评分项目的共有特征。多年来,国际体操联合会为了确保体操比赛的公平、公正,对体操规则进行了不断完善,在计分上也突破了原有概念上满分10分的束缚,以此增加评分的客观性,降低主观性。”

“一讲到评分项目,就容易与人为操控有关,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就必须对项目的评分规则有所了解。根据评分规则,竞技体操项目运动员的最后得分是由D分和E分两部分组成。D分,即难度(Difficulty)分,主要反映的是运动员一套动作的难度价值,这个难度价值是由不同动作的难度系数和动作之间的连接加分累加而成,这是相对稳定的部分,是不容易随人的因素而发生变化的内容。在比赛中,通常是由两名D组裁判对一套动作的难度价值进行计算和确认。对于相对稳定的D分来讲,只要运动员完成的动作规范,动作不要出现大的失误,都会得到认可,教练员也比较容易对自己运动员的D分得分进行把控和判断。”所以,邵斌说,如果运动员D分的得分与教练员认为的D分不一致,教练员是可以投诉的,而他作为D1裁判这点基本的素养和尺度还是有的。

“通常运动员的D分得分与教练员认为的不一样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D组裁判员出现了误判或分值计算错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另一种就是运动员的动作出现失误,对动作失误程度的判断将决定动作难度是否得到承认的关键。这是D分中相对不稳定的部分,两名D组裁判员之间的分歧常会因此出现不同的判断的。这就是为什么,在规则中规定,两名D组裁判员是可以相互商量的缘故,如果两名D组裁判经过商议还是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提交到高级裁判组进行最终裁定。在比赛中,这种情况是经常会发生的。虽然两名D组裁判处在同一位置和同一角度,当运动员的动作出现失误时,两名D组裁判观察到的运动员失误应当是一致的,但由于动作很快,裁判员的注意力集中程度和对动作完成情况的分辨能力的差异,也会导致不同的判断结果。在这一点上,就很容易使人把评判中客观存在的误差,误认为是裁判员的主观因素在发生作用。”在邵斌看来,这次使他蒙受不白之冤的判罚,完全是符合程序和他的职责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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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imon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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