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体育体育 > 综合体育 > 体操 > 正文

裁判邵斌放弃上诉机会 坦言对处罚结果不服

2011年09月01日00:08腾讯体育[微博]我要评论(0)
字号:T|T

腾讯体育8月31日北京讯(记者车莉)放弃了上诉并不代表着国际体联的判罚结果让他信服,作为事件的受害者,邵斌在得知判罚结果之后,以书面的形式对国际体联对处罚的解释条款逐一进行了解释和质疑。

邵斌表示,根据听证会的诉讼材料和以下第三至第九的内容,他并没有违背D1裁判的职责,也没有超越行使高级裁判组的职责和权限,只所以没有与E裁判进行沟通,是由于高级裁判组的失误造成的。国际体联得出“邵斌先生实施的行为以不正确的方式影响了比赛的进行和结果”的结论是缺乏依据的。为此,他不能接受由二级降为四级的最后裁决。

针对国际体联给他的书面材料中叙述的条款,邵斌逐一进行了驳斥,他在发给国际体联的信件中写到:

第一、在《事实》部分提到的“D1裁判邵斌(中国),在分数公布前和所有E组裁判评分都已上传的情况下,修改了E裁Kao Zhin先生(韩国)的评分”。

其中提到的“Kao Zhin先生(韩国)”是不属实的,尽管我记不清楚是通过修正哪个裁判员的分数向高级裁判组通报修正分数的建议,但显然在所有E裁判当中,是不会有韩国裁判的,因为参加单项决定运动员国籍的E裁判必须要回避,不得参加E裁判组的评分(D组裁判除外)。

第二、在《程序进程》部分提到的“在2011年4月27日的庭讯中, 阿德里安Ÿ斯托伊卡先生,国际体联男子竞技体操委员会主席,(材料11)说他是被国际体联委派在2011年11月第十六届广州亚运会上监督各项体操比赛。E裁判的抽签以及D1和D2裁判的指派都是由亚洲体操联合会执行”。

其中提到的“E裁判的抽签以及D1和D2裁判的指派都是由亚洲体操联合会执行的”并不属实,事实是所有E裁判员及D1和D2裁判的抽签工作都是由阿德里安Ÿ斯托伊卡先生亲自主持执行的。

第三、在《程序进程》部分提到的“这是在官方比赛中第一次出现一个E裁判的分在其未申请的情况下被修改了。”

对此,我想再次重申我对规则的理解:依据FIG技术规程2011年第一部分《通则》4.11.4.1技术装备规定:【必须有电话或类似的设备装置,确保在评分过程中高级裁判组和裁判组之间必要的沟通。】,这说明电话不是唯一的沟通方式,它是一项供选择的方式,同步视频系统也是一项供选择的方式。同步视频系统可以实现裁判组与高级裁判组之间的有效沟通,符合FIG技术规程对技术装备的规定。实事上,D1裁判已通过同步视频向高级裁判组进行了申请,E分的变化即是D1裁判提出申请的迹象,而且高级裁判组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如果高级裁判组认为D1裁判没有提出过修改分数的申请,这正说明高级裁判组没有履行职责,疏忽了D1裁判提出的申请。“依据评分规则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条b)款,高级裁判组在比赛中要【用符号记下整套动作内容:计算D分的价值,计算E分扣分,为评价D裁判组和E裁判组的工作,准确地记录所有成套动作的控制分数。】如果高级裁判组履行了自身的职责,就不可能不知道E分数的变化。由此证明,这是高级裁判组工作失职的结果,而不是D1裁判没有提出申请。

第四、针对《纪律委员会依据3、4》:(E裁判Kao Zhi先生的完成分被修改并未对其提出过请求;)和(E裁判Kao Zhi先生的完成分被修改并没有任何人征求其意见或其并不知情;)

评分规则第二章第5条和第三章第10条,并没有赋予D1裁判与E裁判进行沟通的权力。也就是说,D1裁判无权与E裁判员进行沟通,只有高级裁判组有权力。在操作中,应该是高级裁判组在得到D1裁判修正分数的申请后,直接通知E裁判或通过D1裁判通知E裁判对分数进行修改,这在多次国际体操比赛中都出现过。实际上,D1裁判(邵斌)在提出修正分数的申请后等待了一段时间,但并没有接到高级裁判组的任何指示,只是在高级裁判组发出解锁指令后,D1裁判按程序发布了分数。如果说没有通知E裁判,也应该是高级裁判组未履行责任,在没有得到高级裁判组通知的前提下,D1裁判是无权与E裁判进行沟通的。

第五、针对《纪律委员会依据1、2》:(2010年11月份举行的第十六届广州亚运会所使用的评分系统对E裁判的评分不具有可追溯性,无法知道是一个或多个E分被修改;)和(使用的系统只能显示修改后的分数,不能显示原始分)

虽然,评分系统不具有可追溯性,也无法显示原始分,但是,每一名裁判员都要求要保留各自的原始评分单,以备核查,这是对所有裁判员一致的要求。如果当时高级裁判组要查寻原始分数,是完全做的到的。因此,这完全不能成为高级裁判组被迫接受最后得分的理由。

第六、《纪律委员会依据20》:(邵斌先生认为评分规则第1和第10条允许他作为D1裁判而修改E裁判的分数,但这两个条款在字面和精神上是相互矛盾的,它陈述的是D1、D2裁判和E裁判的角色、责任和权力,其中没有可能性由一些裁判组成员去修改另一个或别的裁判组成员的分数,只有E裁判在通知和征求了D1裁判的同意和高级裁判组同意的情况下才有修改他自己分数的可能性。)

评分规则第1和第10条并不矛盾,第1条是评分规则需要遵守的最高宗旨,第10条是在最高宗旨之下的操作办法,如果对第10条在操作上出现理解上的分歧,应该依据第1条的最高宗旨来确认第10条的操作方向。

如果说评分规则第1条与第10条在字面和精神上是相互矛盾的,也应该是规则本身的问题,不应该把规则可能存在的矛盾,由执行者来承担,应该由规则的制订者来承担。

第七、《纪律委员会依据7、8》:(D1和D2裁判无权力修改一个或多个E裁判的完成分;)和(在请示D1裁判后完成分只有E裁判自己能修改;)

评分规则第10条明确规定在比赛中,D1裁判要【控制每一套动作的最后得分】。根据对这一条款的理解,我认为,D1裁判有权对偏离合理范围的每一套动作的控制分提出修正,最后得分包括D分和E分,所以,D1裁判有权对E分进行修正。认为D1裁判无权力修改E分的观点是不全面的。

当然,对这一条款的理解纪律委员会或许是有不同,只所以会出现不同的理解,也应该是评分规则本身的规定不清晰所导致的,如果单方面认为“D1裁判无权力修改E分”,理由是不合理和不充分的,缺乏足够的依据。

第八、《纪律委员会依据20》:(……但这个没有被遵循,E裁判Kao Zhi先生分数的修改既没有事先获得E裁判自己的授权,也没有高级裁判组的授权,同时也没有通知任何人此修改行为,这是对国际体联规则、章程和规定及评分规则的不遵守。)

实际上,D1裁判对分数的修正是要经过高级裁判组确认的,也就是说,最后得分的修改实际上是要由D1裁判报给高级裁判,再由高级裁判与E裁判沟通,这是一个集体行为。在这一事件中,不能简单地说是由D1裁判自己修改了E分,如果没有高级裁判组的确认和解锁,D1裁判是无法发布分数的。如果高级裁判组对D1裁判的申请确认有效,可直接与E裁判进行沟通或通过D1裁判与E裁判进行沟通,如果高级裁判组不同意D1裁判的申请,可反馈D1裁判恢复原始分数。由于高级裁判组失职造成的未能及时注意到D1裁判提出修改E分的申请,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是D1裁判个人的越权行为和对国际体联规则、章程和规定及评分规则的不遵守。

第九、《纪律委员会依据17、18》:(邵斌先生认为作为D1裁判,他负责整个裁判组的工作,他能够为了维护体育道德而自己修改E裁判的完成分)和(邵斌先生承认在过去也操作过对E裁判完成分的修改;)

第17、18条的表达并不准确,作为D1裁判的邵斌先生从来都没有表达过可以自己修改E裁判的完成分。邵斌先生通过同步视频系统提出修正韩国运动员的控制分,仅仅是D1裁判员向高级裁判组提出的申请,不是最终的修正分数的决定(这从听证会上报的诉讼材料中可以得知)。修改分数的过程在机制上也不可能由D1裁判一个人来完成,因为,最后分数的发布必须要通过高级裁判组的确认,并通过评分系统中的解锁键告知D1裁判,才可生效并发布分数,如果没有获得高级裁判组的解锁,D1裁判是无法发布分数的。另外,第18条中讲到的“邵斌先生承认在过去也操作过对E裁判完成分的修改”,也是指通过正常的申请程序,在获得高级裁判组认可的前提下完成的,并不是D1裁判独自进行修改,这在理解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第十、《纪律委员会依据22、23》:(邵斌先生没有遵守国际体联的章程、规章、决定和规定等(第二章第五条));(邵斌先生实施的行为以不正确的方式影响了比赛的进行和结果(第二章第五条))

第二章第五条是高级裁判的职责和权力,邵斌先生属于D1裁判,应该看邵斌先生是否严格遵守了第三章第10条D裁判的职责和权力。

推荐微博:

注册微博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搜索热词:

高级裁判组 国际体联
[责任编辑:jaywen]
添加你对新闻的热爱  
人在热爱
登录 (请登录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分享至: 腾讯微博
如果你对体育频道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到交流平台反馈。到微博反馈

企业服务

图说天下

推广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