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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斌公布体联听证会材料 盼舆论能还自己清白

2011年08月31日20:35腾讯体育[微博]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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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斌公布体联听证会材料 盼舆论能还自己清白

“裁判门”主角邵斌(资料图)

腾讯体育8月31日北京电(记者车莉)为了还给所有关心“裁判门”事件的人们一个真相,邵斌愿意把他参加听证会的材料公之于众,他相信,每个人心中都会有一个公正的评判,国际体联的处罚结果不能改变,邵斌希望舆论能还给他一个清白。以下就是他亲笔签名的,当时发给国际体联的申诉材料: 邵斌对Adrian Stoica诉讼理由的陈述意见一、诉讼中“D1裁判邵斌在没有理由也没有得到任何人允许的情况下......修改了一位E裁判的评分......帮助中国体操运动员 张成龙从第二名变成第一名......。”的说法,不能接受。

1.评分规则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0条第1款的d)中明确规定在比赛中,D1裁判要【控制每一套动作的最后得分】。根据对这一条款的理解,我认为,D1裁判有权对偏离合理范围的每一套动作的控制分提出修正,D1裁判提出对控制分进行修正是有权力的,这是规则赋予D1裁判员的权力。

2.提出对最后得分进行修正,不是为了帮助中国运动员拿金牌,而是以运动员的现场表现为依据,客观评判的结果。D1裁判员是在履行应尽的职责,提出修正控制分的理由是充分的。纪律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对这两套动作进行公正的评判,以此作为客观评价D1裁判员行为的依据。3.依据评分规则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条b)款的Ⅲ,高级裁判组要在比赛中【用符号记下整套动作,计算D分的价值,计算E分扣分,为评价D裁判组和E裁判组的工作,要准确记录所有成套动作的控制分数。】这一条款已清楚地表明,高级裁判组是通过记录D分、E分及准确记录所有成套动作的控制分来评价裁判员工作的。 4.作为多年执法国际体操比赛的裁判员,我始终坚持:

(1)评分规则第一部分第一章《评分规则的宗旨》第1条a)中指出的:要依据评分规则,在任何比赛中都要确保能区分出最优秀的运动员。 (2)评分规则第一部分第二章第7条7.1裁判员的誓言:“……我们将以真正的体育精神,完全公正地执法本届世界锦标赛(或国际体联任何其它的正式比赛),尊重和遵守各项规则。” (3)始终贯彻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精神。 所以,不接受“……没有理由也没有得到任何人允许……”的说法,更不接受“为了帮助中国运动员拿金牌”的结论,这个结论是对我人格的不尊重,我深感受到了歧视。

二、诉讼中“……既没有得到该E裁判的同意也没有得到裁判委员会的同意...... 。”的说法,不接受。 1.依据对评分规则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条和第三章第10条的理解,我认为与E裁判员进行沟通不属D1裁判的职责,属于高级裁判组的职责。

2.与高级裁判组的沟通,是可以通过同步视频系统来实现的。 (1)依据评分规则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条b)款,高级裁判组在比赛中要【“用符号记下整套动作内容:计算D分的价值,计算E分扣分,为评价对D裁判组和E裁判组的工作,准确地记录所有成套动作的控制分数。】所以,我认为:高级裁判组需要通过同步视频系统准确记录每一套动作的控制分,那么,通过同步视频系统向高级裁判组提出对控制分进行修正是可行的。(2)依据FIG技术规程2011年第一部分《通则》4.11.4.1技术装备的规定:【必须有电话或类似的设备装置,确保在评分过程中高级裁判组和裁判组之间必要的沟通。】,这说明打电话不是必需的沟通方式,它是一项供选择的方式,同步视频系统也是一项供选择的方式。同步视频系统可以确保裁判组与高级裁判组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的,符合FIG技术规程对技术装备的规定。(3)在实际工作中,对运动员控制分的最后确认,其实就是高级裁判组通过同步视频系统的解锁功能来实现与裁判组沟通的,同步视频系统作为裁判组与高组裁判组之间的沟通方式,本身就已经存在。 所以,同步视频系统作为裁判组与高级裁判组之间的沟通方式是有效的。

3.通过同步视频系统提出修正韩国运动员的控制分,仅仅是D1裁判员向高级裁判组提出的建议,不是最终的修正决定。修正控制分的决定权属于高级裁判组,高级裁判组的解锁动作和高级裁判组主席对最后成绩的签字确认,是对D1裁判员提出修正控制分建议的认可和同意。 所以,不接受“……既没有得到该E裁判的同意也没有得到裁判委员会的同意......。”的说法。

三、针对诉讼中讲到的“作为裁判委员会主席,阿德里安先生马上做出了反应,他尽其所能想恢复该E裁判的原始评分,但是很不幸的是,所使用的评分系统只能记录在大屏幕上显示的最终得分,而无法显示之前录入的分数。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接受最终公布的结果。”的说法,我有不同的看法。

(1)亚运会电子计分系统经过了亚运会组委会的严格审核,是完全符合比赛要求的,比赛期间,系统本身的锁分、示分及发布分数的功能都是正常的,不存在评分系统的问题。 (2)正常情况下,从运动员完成动作到发布最后得分,大约在1分30秒左右。通过对亚运会男子自由体操决赛视频录像的统计,从韩国运动员完成动作到发布分数一共是4分20秒,当时,现场没有其它项目的比赛,全场观众、运动员的关注点都在韩国运动员的最后得分上。我相信,在4分20秒的时间里,高级裁判组应该是在高度关注裁判员的控制分,对控制分的记录也应该是准确和及时的。如果对控制分的变化有异议,高级裁判组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反应。(3)依据评分规则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条b)款,高级裁判组在比赛中要【用符号记下整套动作内容:计算D分的价值,计算E分扣分,为评价对D裁判组和E裁判组的工作,准确地记录所有成套动作的控制分数。】

所以,我认为:高级裁判组需要通过同步视频系统准确记录每一套动作的控制分,包括原始控制分和变化后的控制分,不需要通过电脑去恢复E裁判员的原始控制分。(4)E组裁判员的原始评分单是记录运动员动作扣分情况最可靠的依据,高级裁判组可以以此查寻到E组裁判员最原始的扣分。 (5)高级裁判组有权通过录像回放系统,对运动员整套动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再评判,并给出一个公正、客观的结果。 所以,不认同“……尽其所能想恢复该E裁判的原始评分,但是很不幸的是,所使用的评分系统只能记录在大屏幕上显示的最终得分,而无法显示之前录入的分数……只能接受最终公布的结果。”的说法。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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