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日,在经过了20多个小时的调查取证之后,今天凌晨1点20分公,上海市卢湾区公安分局政治处民警向媒体公布了申花队球员打人事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12月1日凌晨5时许,上海市卢湾公安分局瑞金二路派出所接分局指挥中心指令,在长乐路175号避风塘餐厅内有人被打。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并且在茂名南路长乐路口将离开现场的违法行为人抓获,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
派出所通过工作了解到,12月1日凌晨 5时左右,违法行为人毛剑卿、刘寅涛、徐咏等人在卢湾区长乐路175号避风塘餐厅用餐时,因口角与在同一餐厅临桌就餐的被侵害人发生争执。期间,违法行为人毛剑卿、刘寅涛、徐咏对被亲害人进行殴打。经过验伤,被侵害人头部、胸部及上肢软组织挫伤。
以上情况由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人毛剑卿、刘寅涛、徐咏也对上述违法事实分别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申花球员毛剑卿被处行政拘留7天并处罚金500元;申花球员刘寅涛被处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金500元;前上海篮球
队员徐咏因患重大疾病,处罚金500元。随后毛剑卿和刘寅涛面部遮着外套,被警方押上警车,送往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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